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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第十二批征集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第十二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基金的市场化管理水平,自本批起,创投引导基金将按照“敞口申报、分批管理”的方式进行子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各创业投资机构可于基金方案完备后,适时申请创投引导基金。具体合作要求如下。

  一、基金总体要求

  (一)合作对象

  创投引导基金选择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子基金。

  (二)投资方向

  创投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提出的十大高精尖产业以及文化创意、教育、体育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领域。

  (三)子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四)子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须注册在北京。

  (五)子基金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可依据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后适当延长,总存续期不超过10年。(如创投引导基金存续期到期,创投引导基金可无条件提前退出)

  (六)出资要求

  1. 发起人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 创投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第一大股东;对专门投资初创期(天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

  3. 第一大出资人或第一大股东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有较强的出资能力。

  4.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作为子基金的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七)投资要求

  1. 投资阶段: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其中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2. 投资地域:投资京津冀地区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3.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0%,且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认缴注册资本或总股本的30%。

  4.子基金若未按《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规的投资行为,创投引导基金有权行使否决权。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申请创投引导基金出资合作,发起人原则上应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注册地、注册资本及登记监管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原则上应在北京市注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在创投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完成登记。

  (二)管理团队

  1.管理团队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企业投资管理活动,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投资或从业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发起人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如发起人为新成立创业投资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内,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在重点投资行业领域对中小企业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

  子基金应具有明确的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领域、管理团队、管理制度等,具有深入的行业分析和投资策略,有丰富且真实有效的项目储备。

  (四)子基金募资

  1.子基金出资结构清晰,出资人或股东出资意向明确;

  2.发起人须已完成除申请创投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外的全部资金的募集,且第一大出资人或第一大股东在未经创投引导基金同意前不得更改。

  3. 子基金的首期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

  (五)子基金管理和风控机制

  1.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2.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3.管理和运作规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基金特殊政策

  (一)创投引导基金无条件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创投引导基金可选择终止合作或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退出的价格参照创投引导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创投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1.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公示后,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以完成基金协议签署为准)的;

  2.子基金工商登记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完成首期出资的;

  3.每一期创投引导基金出资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未完成认缴出资总额70%投资比例的;

  5.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等文件,拒不整改或者已经给子基金造成损失的;

  7.未经创投引导基金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8.因创投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变更等特殊原因导致创投引导基金存续期提前到期的;

  9. 子基金超过约定存续期限仍有项目未退出的。

  (二)其他特殊要求

  1.创投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在其他股东/合伙人完成出资后缴付;

  2.未经创投引导基金书面同意,其他股东/合伙人不得先于创投引导基金退出,其他股东/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

  3.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且未完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额之前,不得发起设立或管理其他基金;

  4.创投引导基金有权委派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有权就该等议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有权在认为相关议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否决该等议案。

  四、申报材料和格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可截图);

  3.基金的设立方案;

  4.基金募资证明材料(包括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意向函或计划出资相关会议决议等出资证明材料、基金第一大出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证明);

  5.创业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资料;

  7.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制度文件,重点包括: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投后管理及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8.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9.创业投资机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0.创业投资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11.创业投资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2.创业投资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1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将相关机构及个人列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黑名单”名录,三年内创投引导基金不与该机构及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机构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申报材料需用A4纸张装订(可登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www.jxj.beijing.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czj.beijing.gov.cn下载相关内容),左侧胶装,加盖骑缝章。

  (五)自本征集通知发布之日起,发起人可随时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北京盛世宏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4602),同时上报电子版(电子邮箱:zhongxiaochu@bjeit.gov.cn、zhongxiaojijin@cgpinvestment.com),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创投引导基金的合作要求或申报条件须做调整的,将根据情况发布新的征集通知。

  (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郑晴,010-55578452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袁浩龙,010-55592155

  北京盛世宏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云龙,010-85171558转678

  附件:

1.《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 〔2015〕305号)

2.《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

3.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 投资机构申报材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6日